该段内容讲述了一个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签署补充协议后,该协议的效力即时产生。遗产应当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参与分配,但是部分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如果其他继承人事后追认该分割协议,则协议有效;否则,协议无效。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在签署补充协议后,该协议的效力即时产生。遗产应当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参与分配,部分人达成的分割协议,未经其他继承人确认,存在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可能,其他继承人事后追认该分割协议的,协议有效;不予追认的,协议无效。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补 充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冲 突 处 理 原 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合同中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处理原则。首先,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原则,即优先适用主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其次,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地约定。最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因此,当合同中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时,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
在签署补充协议后,该协议的效力即时产生。遗产应当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参与分配,但部分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其他继承人可以在事后确认或拒绝该分割协议,若他们不认可该协议,则协议无效。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约定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原约定的重新修订,也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合同中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时,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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