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权限内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适用本办法。
二、吉安权限内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流程
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省林业局行政服务大厅【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服务。
受理
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通过网络、信函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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