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档案丢失时,需前往报到进行补办。具体流程包括: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县(市、区)退伍办审查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退役军人档案丢失时,需要进行补办。具体的补办手续包括:
1.前往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退役军人档案丢失后,需要进行哪些补办手续?
根据《退役军人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退役军人档案丢失后,需要进行以下补办手续:
1. 向原档案保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档案丢失情况和相关证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或者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等。
2. 原档案保管单位在15日内审核完申请材料后,应当补开档案材料目录、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与申请人签订档案补救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补救工作。
3. 补开的档案材料目录、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当与原档案材料一一对应、完全相符,并由补救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 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补救任务后1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补救材料,并核对材料是否与原档案材料一致,并签字或者盖章。
5. 补救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审核和校对,确保补救材料与原档案材料一致,并由审核人签字或者盖章。
6. 审核无误后,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档案补救证明,并退还档案材料。
退役军人档案丢失后,需要及时进行补办手续,以确保其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补办手续的过程也应当规范、严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退役军人档案丢失时,需要及时进行补办手续。具体的补办流程包括前往报到、审查、协调等步骤。退役军人应当携带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如果档案丢失,退役军人应当向原档案保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档案保管单位在15日内审核完申请材料后,应当补开档案材料目录、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与申请人签订档案补救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补救工作。补救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审核和校对,确保补救材料与原档案材料一致,并由审核人签字或者盖章。审核无误后,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档案补救证明,并退还档案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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