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类似于一般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的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发现被告人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量刑情节。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缴和退还赔偿的量刑情节。
刑事判决后的释放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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