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如果公告方式不方便的,可以将拆迁方案送达给被拆迁人或者发布公告,责成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的一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查看拆迁方案。
(2)建立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案的申诉制度,允许被拆迁人对于不符合事实和有关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方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听取被拆迁人对于拆迁安置和补偿方案的意见,并由拆迁管理部门对于被拆迁人对于拆迁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处理,允许被拆迁人对于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将上述事宜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在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前,可以由国家建设部作出规定,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规定。
拆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
可以强拆的情况包括:在本市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是以补偿决定为依据的。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交换住房和周转住房。如果没有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就不能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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