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就是共同债务,共同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避免很多纠纷。通常基本判断规则离不开以下四点,如果能够同时满足这几点,也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体:夫或者妻,夫与妻是具有身份意义上的主体;
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和第一点也是相互对应的,夫或者妻的这种身份也是有这种期间来确定的;
名义:以个人名义,当然这种所谓的一个人的名义也应该是以夫或者妻的名义进行的,在法律上,名义是很关键的,像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以及冒名行为,就是名与实之间的关系来划定的。
目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这种负债应当具有极强的目的性。
一、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内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时夫妻关系的存续也就没有必要了,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关系的解除,但是必须要向法院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所以证据非常重要。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