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二)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三)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四)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五)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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