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八条对立案追诉时效进行了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
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追诉标准的意义同立案标准意义相同,即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行政处罚法中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行政机关不得因该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施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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