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教学楼能否用作抵押?
时间:2023-07-18 02:00:21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立学校的教学楼不可以抵押。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是禁止抵押的。学校以其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教学楼瓷砖脱落学生被砸致头骨骨折学校赔3.4万

学校教学楼外墙上装饰瓷砖脱落,将在校学生砸伤致十级伤残,学生将学校告上法院。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4455.2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30日,安徽省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教学楼上瓷砖坠落,将该校在校学生朱雨头部砸伤出血。朱雨当即被送至该市中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右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头皮挫裂伤。当日行开颅碎骨片清除+血肿清除术,住院治疗至第二年1月25日出院。2008年7月1日,朱雨在江苏省脑科医院及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接受检查治疗,诊疗意见为:右顶部外伤术后,右顶部条状颅骨缺损伴脑内异物;待生长期后,身高定型后行颅骨修补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因外伤致伤头部,治疗后,右顶部遗有6cm2以上颅骨缺损,属十级伤残。2008年12月9日,朱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赔偿其护理费7052.8元、营养费3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25980.8元合计4203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负有对其教学设施管理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由于其疏于履行相关职责而致使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依法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未治疗终结而不应该评定伤残的主张,因原告朱雨从受伤治疗、评残,主要经济损失已经确定,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护理费7052.8元、营养费3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依据不足,依法调整为,护理费894.4元(2634.4)、营养费2320元(11620)、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2610)、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25980.8元(12990.42)合计人民币34455.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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