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龙湾区公安分局
事项名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登记
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浙公通字【2008】82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章第六十条: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条件:退役军人落户安置地
申报资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落原籍的需关系证明
4、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部队出具有关文件
5、原籍地户口簿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0工作日
承诺期限:0工作日
办理部门:公安分局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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