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渡案件的历史记录是无法被彻底消除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认识到,所谓的“案底”,主要是指某人在过去曾经从事违法或者犯罪活动的纪录,这也被广泛称为犯罪人员信息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案底”通常特指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前科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会被保存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机关之中。
其次,关于犯罪记录的保存期限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刑事犯罪记录将被永久性地保存,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通过公安机关的网络系统就能够进行查询。
然而,对于那些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其判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情况,我国实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必要,否则这些犯罪记录将不会被公开查询。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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