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他不同意与其签订合同,然后拒绝要约。当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然而,毫无疑问,受要约人的通知可以明确说明其拒绝要约。然而,在一些通知中,既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表示还盘。此时,我们应该根据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并弄清受要约人的意思。例如,回复只是问价格是否可以降低?该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已拒绝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答复未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而要约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则可视为拒绝要约。根据一般商业规则的解释,它被视为“默示拒绝”。《一般商业规则》还列举了一个默示拒绝的例子:甲方收到了乙方发出的要约,该要约规定在两周内不可撤销。甲方回复邮件并提出不同条件,乙方不予接受。虽然期限届满还有几天,但甲方可能不再接受原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方实际上含蓄地拒绝了原要约
也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但食言的情况。此时,拒绝通知可以撤回,但撤回拒绝通知必须在撤回要约通知之前或与撤回要约通知同时送达要约人。要约的生效条件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也称为报价、要约或要约。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的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为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包括: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意图的表达。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无论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然而,出价人必须是具体的,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决定谁出价。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要约。其次,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只有在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才能成立,由于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因此必须包含足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其次,要约必须表明接受受要约人,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当事人提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应当在意向书中表达这一意向
任何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向书均不构成要约。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通过直接对话或电话向对方发出要约。本表主要用于合同的即时结算。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通过交换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向另一方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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