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诉讼费能退吗?
时间:2024-02-04 01:00:53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庭外和解诉讼费能退吗?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调解后原告撤诉的,案件的受理费用按一半收取,另一半退还给原告。

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虽然已经和对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但是在之前律师已经将工作做完了,不能因为没有胜诉而否认律师的付出,毕竟律师的费用不会和最终结果相关,只要律师服务,那么就应该收取相应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在委托律师打官司之前,双方都会签订好委托协议,如果想故意耍赖不给费用,那么律师很有可能会对进行起诉。

二、刑事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那么,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是什么呢?以下是相关介绍,仅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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