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期间是不是要终结本次执行
若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未能达成款项支付协议并需要结案之事宜,处理方式如下: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有权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则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然而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任何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当事人均可考虑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执行异议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若案外者对于实际执行标的持有确实充分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停止对此部分的执行行为。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中,关于应否命令暂停其实施的法定条件中仅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
在民事执行的过程当中,各个利益关联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案外人)均拥有提出书面投诉或质疑的合法权益。
当他们提出异议时,通常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如若确实存在文书撰写困难的情况,亦可选择口头陈述,其间由书记员予以详细记录,同时需阐明其针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自身权益和合理依据,并且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证据作为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异议期间是不是要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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