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与受害者人数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性。
首先,若某位个体以自身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法非法集资并累计金额达到了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便可以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实现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相关金融法规和规定,运用欺诈手段对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从而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涉案金额较大。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个人而言,其进行集资诈骗,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对于单位而言,其进行集资诈骗,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此外,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方面的费用,均不纳入扣除范围之内。
最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了本金尚未归还的部分可以折抵本金之外,其余部分都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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