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逮捕的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履行职责,应当有必要的司法保障。我国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查批捕时,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报请许可。
(3)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4)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逮捕,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批准逮捕,应当分别按照前述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6)对所在省、市、县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准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2.对政协委员批准逮捕的程序
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为了保障政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各级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1996年7月8日中央政法委以政法[1996]18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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