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
时间:2023-03-28 11:30:11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2、《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一、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如何划分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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