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进口国的海关针对出口国倾销的货物,在征收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同时再附加的征收一定的税,目的是为了抵制出口国对进口国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认定倾销事实的存在,其一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产生实质威胁或损害,或对设立相关产业形成实质的阻碍,其二是倾销和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巴西对中国产桌面玻璃器皿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2月28日,巴西公布外贸委员会第8号公告(CAMEXNO.8),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印尼和阿根廷的桌面玻璃器皿(南共市关税号7013.49.00)的反倾销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其中对原产于中国的桌面玻璃器皿征收1.7美元/公斤反倾销税,为期5年。
2009年,世界玻璃器皿出口总量为61.16亿美元,其中中国玻璃器皿出口总额为19.63亿美元,占全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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