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
首先是进行审查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申请书,并且需要提交判决书正本和中文译本。
申请书应注明: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工作单位;
(2)国外判决法院的国籍,判决结果和时间;
(3)受法院传唤后的情况、申请理由以及请求;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书由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受理。
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属于以下内容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外国法院对其作出离婚判决但并未有其管辖权;
(3)该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下作出的;
(4)我国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的,或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已经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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