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的。
财务专用章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主要应用于诸如财务结账、出具收据以及发票(除非特别注明使用发票专用章)等各类与财务有关的商业活动,它可以代表公司对所有相关财务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享有所有与此相关的权益。
通常情况下,此类印鉴应交予企业内的专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角色可能包括财务主管或出纳等职位。
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必须确保加盖有相应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不可仅仅依赖财物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来确立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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