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领养的孩子,无法上户口。当事人领养孩子后要上户口的,应当拿着领养登记证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当事人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私自领养的,孩子是无法上户口的,当事人应当先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拿到领养登记证后,再去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将领养的孩子迁入当事人的户口簿。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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