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与寿险合同效力的终止有何区别。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通常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费应当分期支付。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不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自保险人通知之日起超过60日不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终止;或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到期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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