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行为也可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故意犯罪,也包括失火罪、过失决水、爆炸等罪。如果处于过失,实施了放火、决水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已经足以达到危害绝大部分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地步。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的危险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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