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
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税不能扣除的情况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时不能够扣除。罚款是代表着行政部门的因为企业或者是个人、组织由于一些错误进行的处罚,但是罚款罚金有一些是不用进行扣税的,每一种情况需要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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