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开门见山地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原则。
1.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界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特别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非“侵权责任”而是“补偿”、非“连带责任”而是可以进行“追偿”。
2.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明确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直接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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