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一、对于遗弃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遗弃的规定有:
1、受害人有权要求遗弃家庭成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进行劝阻和调解;
2、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赡养费的判决;
3、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家暴有哪些救助
家庭暴力救助如下: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进行调解;
2、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以将对方的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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