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中,如果该子女不满两周岁,应当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所明确规定的原则进行判定和处置。
其中,倘若母亲存在如下情况之中的任何一种,则作为父亲提出抚养子女的请求,将得到民政机关或法庭的全力支持:
(1)女方若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病症,将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影响,导致孩子难以与母亲共处生活环境;
(2)即使存在着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但母亲却未尽到应有的养育义务,在此情况下父亲有权要求将孩子交由自己照顾;
(3)基于其他各种原因,例如母亲行为不当或存在犯罪嫌疑等事实,经证实确实不宜继续抚养孩子,此时父亲有权要求亲自抚养孩子。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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