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变更范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仅限门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实际经营地址变更、许可项目变更,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的流程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原件收回,变更后重新发证。
1
0
纸质
申请人
3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授权委托书收原件;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4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提交变更备案通知书证明材料。
1.提交《营业执照》的,提供注册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提交其他证明文件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5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6
变更经营地址(仅限门牌号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还应提交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0
1
纸质
行政机关(所在地派出所)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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