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中涉及多个被告的情况,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后,又向法院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且法院已作出准许,但原告不同意,此时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而对于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也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1.首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根据法院的告知,原告需要变更被告。然而,原告不同意变更,于是向法院再次提出了变更被告的申请。
2.如果原告在不同意变更被告后,又向法院提出了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最终答案: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向法院再次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而法院已经作出准许,原告在不同意变更被告后,又向法院提出了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那么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如何认定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或同一标的物向法院提起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复起诉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公正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多次诉讼,但前提是这些诉讼应当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多次诉讼,但每次诉讼的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都不同的,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在认定重复起诉时,需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多次诉讼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差异,且这些差异足以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的,则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则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驳回重复起诉、撤销重复起诉等决定。同时,法院在认定重复起诉时,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案件被多次起诉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对于同一案件或同一标的物,当事人只能提起一次诉讼。如果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多次诉讼,且每次诉讼的事实或法律关系都不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多次诉讼,且每次诉讼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较大差异,足以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则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院在认定重复起诉时,需要综合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案件被多次起诉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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