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的计算方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标的范围(万元)诉讼费(元)
1X≤150
21≤X≤10X×2.5%-200
310≤X≤20X×2%+300
420≤X≤50X×1.5%+1300
550≤X≤100X×1%+3800
6100≤X≤200X×0.9%+4800
7200≤X≤500X×0.8%+6800
8500≤X≤1000X×0.7%+11800
91000≤X≤2000X×0.6%+21800
10X≥2000X×0.5%+41800
二、离婚案件的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诉讼费(元)
1无争议财产50
2X≤20300
3X≥20X×0.5%-700
三、侵害人格权案件的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诉讼费(元)
1X≤5500
25≤X≤10X×1%
3X≥10X×0.5%+500
四、保全案件的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诉讼费(元)
1X≤0.130
20.1≤X≤10X×1%+20
310≤X≤89.6X×0.5%+520
4X≥89.65000
五、执行案件的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诉讼费(元)
1无执行金额500
2X≤150
31≤X≤50X×1.5%-100
450≤X≤500X×1%+2400
550≤X≤1000X×0.5%+27400
6X≥1000X×0.1%+67400
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计算公式:
1、一般按件收
2、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3、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的计算公式:
按件收,每件交纳10元
八、行政案件的计算公式: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九、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计算公式: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十、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一、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十二、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十三、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元。
十四、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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