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原因:
1、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2、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4、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6、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7.不可抗力。
工伤鉴定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吗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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