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上的辨认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3-01 16:52:52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询(讯)问辨认人。

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有辨认能力,详细了解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告知辨认辨认的规则和要求,告知辨认人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2)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3)选择辨认陪衬。

a辨认陪衬人不得少于7人,应选择与被辨认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陪衬人。

b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应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的照片。照片中不得出现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

c辨认每一件物品时,陪衬物不得少于5件。且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物品近似。

(3)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辨认经过、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辨认?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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