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一、修路征地协议模板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修路占地协议,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特签订本协议:
(一)修路占地位置:村村东水泥路至河堤,东西宽约10米,南北长约200米,面积约3亩。
(二)占地补偿费标准:每亩每年贰仟元整(2000元),3亩共计陆仟元整(6000元)。补偿费每年付一次,于当年的12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协议期内,不得要求增加补偿费数额)。
(三)占地使用期限四年。自年12月1日起至年11月30日止。
(四)协议到期,如需继续占用,双方协商续签。如果不再占用,由乙方负责将路面清理复耕。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作为补充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年月日
二、国家征地修路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具体需要的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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