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依法开展驻地在郑州市市区的省直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省政府登记的土地包括下列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市辖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二七区、邙山区)的国有土地:
(一)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区、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省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省属或省直单位主管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
(四)省政府出资取得的其他国有土地。
三、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办理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核,审核后形成正式文件,用于土地登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直接申请。省直机关和单位要在领取土地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证书的影印件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本意见下发前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不再重新换证;省直机关和单位在郑州市市区新征用的国有土地仍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土地登记中省直机关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调解;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土地分割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分割意见。
省直机关和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郑州市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六、需要使用或调整由省政府登记的土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七、省直机关和单位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发证由各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原省直直管公房的房改房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将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八、郑州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省直机关和单位土地登记的配合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料。省国土资源厅要将登记发证情况及时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保证郑州市土地登记的完整性、一致性。
九、刻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省直机关和单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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