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一般是通过肖像权人与被授权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民法典》第1021.1022条规定了肖像许可合同的有利解释原则和解除事宜。
(1)有利解释原则。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应将其置于优先保护地位。在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种特殊解释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特殊解释方法直接干预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排除不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结果。
(2)解除事宜。对于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一、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依据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依据如下: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法律咨询:
网友:肖像权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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