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电话的刑事标准和规定
时间:2023-07-01 18:11:45 1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诈骗拨打电话次数的量刑标准为: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法律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的次数如何进行确定?

对一人多次实施诈骗,如果超过三次以上一般认定是多次作案,诈骗罪如果要立案的话,是有数额标准的。不过,刑法对诈骗罪多次诈骗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或者抢劫罪属于多次作案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诈骗所取得的财物,是需要返还给被害人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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