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过程中是否可以重新涉及新证据
时间:2023-09-16 14:21:17 4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二审过程中是否可以重新涉及新证据

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二审的举证期限

二审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

二审的新证据有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n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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