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解除夫妻关系时公房使用权属于获得公房所有权的一方,离婚时的公房先由双方协议分割,离婚公房双方所争议的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分别承租;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参考当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标准对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公房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这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
离婚后公房使用权纠纷。因离婚发生的公房使用权纠纷,本地区法规有规定或公房出租人同意法院确认公房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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