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船舶登记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嘉峪关船舶登记受理条件
(一)予以登记的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2.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2.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3.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4.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5.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7.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8.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三、嘉峪关船舶登记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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