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孕妇应当怎样处理
时间:2023-03-26 18:43:34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孕妇受到家暴该怎么处理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治安行政指导。2013年7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旨在通过发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指导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预,解决当前防治家庭暴力手段单一、被动和滞后等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加害人的进行教育、警示;对受害人进行法律帮助;对加害人进行家庭暴力矫治。

三、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设立目的

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体目的主要在于推动以下问题的解决:

1、推动解决当前干预家庭暴力手段单一问题。设立告诫制度,公安机关除了惩戒之外,还可以通过正式的教育、说服、警示、训诫等治安行政指导手段干预家庭暴力,发挥教育、矫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干预、遏制手段的状况,也有利于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取证;

2、推动解决干预家庭暴力手段被动问题。行政指导相比行政处罚具有非强制性、非僵硬性、民主性和非专制性等特点,更符合行政相对方意愿,更适合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特点,不仅有利于减少加害人对治安行政管理的抵触和阻力,也有利于减少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的成本和降低诉讼风险,增强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主动性;

3、推动解决干预家庭暴力手段滞后问题。相比江苏省之前制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告诫制度不再局限于法院诉讼过程,具有更广的适用范围,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一种靠前干预家庭暴力的手段,有利于将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告诫制度主要针对情节轻微家庭暴力的干预,侧重教育和预防,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风险,增强公安机关靠前干预家庭暴力的主动性;

4、推动解决当前家庭暴力受害人取证困难问题。告诫制度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和告诫程序有严格的要求,在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进行书面告诫,改变过去处理轻微家庭暴力只是口头教育、警示和劝导,不留痕迹的局面,这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取证程序,及时固定家庭暴力证据,为受害人将来的维权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5、推动解决各种干预手段不相互结合的问题。告诫制度对治安行政指导和治安行政处罚进行了紧密的衔接,将教育和惩戒紧密结合。同时,告诫制度也明确了妇联组织参与督促加害人纠正违法行为的职责,这和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加害人处遇计划有相似之处,就是要对加害人实施认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发挥矫治在家庭暴力干预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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