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所有参与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在第二页填写位置盖章,信息真实有效,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须与审核意见书一致;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相关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复印件;
备注:该项目要求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3、委托书。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各单位加盖公章,有关该工程的竣工蓝图一套(图纸按A4规格折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书、合格证;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需提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书、合格证;装修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A级以下的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阻燃制品标识;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需要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承诺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证件及签名承诺书。证件复印件、承诺书必须参与人员签名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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