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管制"小广告"违规散发张贴最高罚款3万元
时间:2023-04-24 10:12:54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月7日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码头、广场及城市道路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向过往行人、旅客等散发广告。这是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散发张贴小广告的通告》做出的明确要求。

《通告》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码头、广场及城市道路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向过往行人、旅客等散发广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店铺墙体及门窗、楼道、管线和树木上张贴宣传品或商业性广告。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随手乱扔印刷品等废弃物的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管理区域散发小广告以及权属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小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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