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9:22:31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地役权和其他物权的区别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在这里我们对比一下与其他物权如相邻权、地上权的区别。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权利来源方面

地役权是双方约定而设立定的一种权利,其他物权如相邻权是法律规定而取得的。

2、登记效力方面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而相邻权无需登记。

3、权利内容方面

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行使,相邻权的一方有权对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4、权利期限限制和有偿性方面

地役权的期限由双方规定,一般有期限限制,可有偿也可无偿,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

5、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方面

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其享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侵害为由依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但一般不能直接以独立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相关诉求;而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地役权人可以直接以地役权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二)地役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产生原因不同:根据上面我们可以知道,地役权是双方经过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而后者是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

2、消灭事由不同:地役权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地上权的消灭是基于年限的规定。

3、权利范围不同:地役权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而后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

二、地役权的含义和特点

(一)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供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二)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最核心的特征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提高己方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利用方式并不以实际占有为要件,即地役权不是为权利人全面使用而设定的权利,而是为特定便利而使用供役地,主要体现为在供役地上设置一定负担。该负担指的是供役地权利人容忍义务,而需役地权利人获得效益不仅包括财产性的,也包括非财产性的。

2、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三、签订地役权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地役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协商,设立地役权并确定地役权内容的合同。地役权合同的核心在于地役权的设立、变更、终止或消灭的情形。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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