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可以免除。免除条件:
一、不可抗力。根据中国法律,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组成要素包括:
1、不可预见,即当事人不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情况如何,应以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可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无法预防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无法克服,即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克服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人类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方行为;
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2、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
3、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被拆迁户延付二期工程款能否免除武夷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议庭认为,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被拆迁户负有交付二期房款的先履行义务。但武夷公司延期进行安置房建设,被拆迁户基于交易的安全,中止履行交付二期房款的在先义务,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在先违约。由于武夷公司已拖欠被拆迁户逾期安置补助费,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被拆迁户致函武夷公司要求以逾期安置补助费抵交二期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武夷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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