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原则上参照收养公证书格式出具,主要内容包括:
1、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2、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3、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4、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与收养人结婚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或者继母,所以公证书证词中还应该注明他们何时何地登记结婚,即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说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商定的结果。
7、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的确定,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通过公证确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9、是否更改姓名。
10、送养人已经死亡,应该将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时间注明。
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过程中,应该避免收养规定方面的冲突,使当事人了解不同的地区对继子女收养有不同的限制,如台湾地区规定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不能再收养大陆的子女。香港地区规定继子女收养后不能与养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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