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要有哪些?
《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哪些呢?
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应征服兵役;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再就业;
6、到国(境)外定居;
7、已办理退休手续;
8、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9、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10、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三个条件;
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领取的程序
1、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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