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承诺书而言,仅由单方面签署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承诺书为单方面设立了某种义务,那么该义务的承担者就必需进行签名(若是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组织性机构,则需要加盖公章)。
不过,若是承诺书只是赋予了另一方单一的权益及利益,那么被赋予权益的一方并不用进行签名,这并不会对承诺书的有效性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在单方面权益转让的情况下,权益的接受者无需进行签名,然而权益的转让过程则必需通知到义务承担者本人。
因此,总的来说,在承诺书的签署过程中,承诺人必须要签署自己的姓名或印章,而承诺的相对一方是否进行签名则并无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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