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设置权;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设置区域或类型属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的,须符合相关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办理材料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属单位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个人申请的,申请人签名。
1.需为彩色图片,并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建筑物的全貌以及所在地理位置;2.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3.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
1.申请新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供设施样件图,续延设置无需提供;2.需为彩色图片,并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建筑物的全貌;3.需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4.许可通过后,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设施样件图设置户外广告,如擅自变更,许可无效。
1.属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2.属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设置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城管局局官网(http://www.szm.gov.cn)提出申请,如实、准确填写《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目录清单中所列材料电子版。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同时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受理后,市城管局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勘察现场,提出审查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填写《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份,以及申请材料目录清单中所列材料。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城管局网站(www.szm.gov.cn)上免费下载,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受理
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有权受理的机关;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出决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实施办法规定期限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市城管局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勘察现场,提出审查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二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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