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一、什么是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赌博罪具哪些特征
1、赌博参与人以财物作为赌注比输赢的结果必须具有偶然性。例如,日本刑法理论将赌博分为博戏和赌事两类,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能力的情况;赌事则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日本判例也指出,无论是赌事还是博戏,由于其存在或者残存决定胜负的偶然因素,因此均具有可罚性。
2、赌博标的物即赌注必须是财物,如货币、股票、房产、债券等。
3、赌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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