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支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22:52:46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中央及外地驻穗各单位房改办:为加强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调离本市工作的;

(九)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及支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在付清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属按揭购房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贷款本息之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支取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租房自住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过半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4.离退休人员继续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每半年支取一次。

(二)支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货币补贴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由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单位开出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离退休人员需多次支取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单位开出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出的支付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且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在我办托管的,由我办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我办开出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除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和单位开出的支付凭证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支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征地拆迁补偿购买增大面积住房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购买增大面积住房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建设工程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建设工程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建设工程发票)、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购买一手楼贷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按揭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存折或信用卡对帐单(最少要有一个月的还款记录)、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买二手楼贷款本息的,首次支取时,提供按揭合同、契税完税证、供楼存折或信用卡对帐单(最少要有一个月的还款记录)、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租房自住的,首次支取时,提供租赁合同(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或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房租发票(或收据)、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离退休人员多次支取的,以后支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伤残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通行证)、签证(或签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调离本市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九)失业人员,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赠权)证明、户口簿、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支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或单位开具的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职工购买、建造、租赁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货币补贴不足时,可以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货币补贴,由被支取人本人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职工直接到住房货币补贴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附件: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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